专业文章 | 法院: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中的关联性?
近年因员工跳槽引发的原单位与新单位的专利权属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不少都是因为新单位以这些员工为发明人,将一些与这些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形有关。我国《专利法》第六条是关于法定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并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对于争议专利是否属于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焦点。在2020年4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中(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涉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同时也不宜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因此,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下周我们将探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元素进行商业活动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长按识别杨宇宙律师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